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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河市一场诡异的村委会选举:是谁剥夺了我当选村委会主任的资格

314127396 发表于:2026年3月2日

近日,媒体接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高庙村村民冯立波反映称:在 2025年高庙村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他被村两委推选为高庙村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因冯立波 2025 年 7 月 23 日曾经在广大村民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村民马振远 1985 年承包集体土地 50 亩的情况举报材料上联名签字,却被取消了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资格。高庙村第十三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在 2026 年 1月15日举行了第一轮选举活动,尽管冯立波被取消了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资格,广大村民仍然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对冯立波进行投票。在这次选举中,参加投票的选民为 640 人,其中冯立波得票 199张,李跃松得票为 290 张,均没有达到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当选条件,应该依法另行选举。为此,高庙村第十三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在 2026年 1 月 23 日举行第二轮投票,依法另行选举。

第二轮选举情况:根据高庙村第十三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第二轮选举得票结果显示,参加第二轮投票的选民有 646 人,冯立波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选票 320 张,李跃松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选票 266 张,两个人的得票均超过了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是冯立波得票 320 张,比李跃松高出 54 张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与《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冯立波已经依法当选为高庙村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然而选举结束之后,高楼镇人民政府和三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却不依法给冯立波颁发《当选证》,反而由高庙村第十三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直接公布得票低的候选人李跃松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这简直就是非法剥夺了冯立波的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其性质极其严重,其影响极其恶劣。这一非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冯立波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是对国家选举制度的破坏,是对国家村民自治制度的践踏,也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

冯立波对被取消村委会主任当选结果表示不满。三河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专班办公室给出具了一份,因 2025 年 7 月 23 日冯立波会同他人联名致信河北省信访局被取消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资格的书面审查材料,这就是三河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专班办公室作出审查结果后,冯立波不能以候选人资格参加选举,依法当选村委会主任之后,却·被非法剥夺依法当选村委会主任所存在的问题。试问:这种结果能服人吗?

群众信访是社会运行的“晴雨表”,是社情民意的“风向标”,更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连心桥”。在社会转型与矛盾多发叠加的时代背景下,群众信访问题不仅关乎个体利益诉求的实现,更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唯有以刀刃向内的决心,真抓实干的态度彻底解决信访问题,才能夯实社会稳定的根基,推动社会向着和谐、有序、健康的方向稳步前行。

群众信访问题的背后,往往是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无论是征地补偿不公、劳动权益受损、基层治理乱象丛生,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的不满情绪便会持续累积。当合法诉求长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回应,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就会被逐渐消解,甚至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极端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问题解决的程度,直接决定了社会矛盾的化解效果。只有将每一件信访事项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

关于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浩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冯立波在高庙村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的第二轮选举中,以 320票的最高得票胜出,并且超过了已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冯立波应该依法被当选为高庙村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主任,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 32 条第 2 款的规定,高楼镇人民政府和三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向当选人冯立波颁发《当选证书》。虽然冯立波曾经在村民向中央巡视组的反映材料上签名,这并不能成为剥夺冯立波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当理由,冯立波也并没有因此依照法律而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仍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 41 条: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权,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巡视工作条例》第 46 条: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属于干扰巡视,严肃追责(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刑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主任候选人由村民提名,选举委员会无权单方面取消。合法取消候选人资格只有法定负面情形:被开除党籍、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涉黑涉恶、参与非法宗教/邪教、贿选、暴力威胁选举。因此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情况”不在任何法定取消事由里。

村民选举委员会此举的三大违法点:

1、实体违法:无任何法律依据,以举报信访行为取消资格,属打击报复。

2、程序违法:取消资格必须书面说明理由,调查核实,给申辩权,公示,通常直接口头/书面取消,程序全错。

3、越权违法:选举委员会只有主持选举、资格审查(按负面清单)的权力,无权因举报取消。

冯立波如实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是合法权利,不是过错,以此取消村主任候选人资格,于法无据,性质恶劣。

所谓“上访”,实际上是信访的一种具体形式,信访部门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的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毕竟,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群众就是当家人,干部就是为群众服务的,信访就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

岂不知,只想解决上访的人,不想解决上访的事,这种形式主义,不仅伤了群众的心,更让矛盾越积越深。

日前,冯立波已向三河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期待冯立波所反映的情况尽早得到河北省廊坊市及三河市有关部门的解决,纠正

当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乱象,维护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利,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利,让“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真正落地生根。关于冯立波村主任当选人资格被取消一事,媒体将会拭目以待,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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